政策法规
通辽市商务局深化“证照分离”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方案
发布日期:2022-09-15 浏览次数:2412

为贯彻落实国家商务部、自治区“证照分离”改革有关要求,加快推动通辽市商务领域“证照分离”改革工作落实及事中事后监管,持续深化“放管服”改革、优化营商环境,制定本方案。

  一、改革要求

 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、三中、四中、五中、六中全会精神,按照党中央、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、政府的决策部署,持续深化“放管服”改革,推动通辽市商务领域“证照分离”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要求落地见效,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。

  二、改革方式

  (一)严格落实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分类改革举措。

  对直接取消审批事项,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,行政机关、企事业单位、行业组织等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行政许可证。

  对审批改为备案事项,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,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;确需事前备案的,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。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,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当场办理备案手续,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。

  对实行告知承诺事项,要制定告知承诺书、明确告知承诺内容,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,当场作出审批决定,并细化制定事后核查、撤销审批等具体监管措施。

  对优化审批服务事项,采取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、取消或者延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、优化受理审批模式等优化审批服务举措,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和审批效能,为办事群众提供更大便利。

  (二)明确监管责任。

  直接取消审批、审批改为备案的,由商务主管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。实行告知承诺、优化审批服务的,由商务局负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、查处无证经营行为。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地区,由商务局负责对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。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地区,按照机构职能承担监管职责。

  三、改革事项

  在通辽市范围内,对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审批改为备案、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推进审批制度改革。

  四、改革举措及事中事后监管要求

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。

  1.改革举措∶审批改为备案。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已列入内蒙古自治区“多证合一”改革事项,不再另行要求市场主体办理备案登记。如企业仍需要申请办理备案登记,承担相关职能的部门应当办理备案手续。配合自治区商务厅、通辽市市场监管局推进数据对接联通和共享利用,最大化便利企业办理备案登记,减轻企业负担。

  2.事中事后监管要求∶依照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及有关规定开展“双随机、一公开”监管等事中事后监管,加强信用监管,通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对失信企业进行公开,并列入“黑名单”。

  五、保障措施

  (一)各旗县市区商务局要提高政治站位,强化组织领导,扎实推进改革,确保“证照分离”改革各项任务落地。结合改革要求,修订完善工作规则和办事指南并通过“蒙速办”平台和门户网站公布。严格落实监管责任,将随机抽查比例频次、被抽查概率与抽查对象的信用等级、风险程度挂钩,对有不良信用记录、风险高的要加大监管力度。

  (二)广泛开展“证照分离”改革的宣传引导解读,为企业查询和掌握政策提供便利。要密切跟踪改革进展,及时总结经验,让更多企业了解改革、参与改革,共同推进改革,充分享受改革红利。

  (三)各旗县市区商务局要严格按照旗县市区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,厘清职责边界,做好审管衔接,充分发挥改革综合效应,防止推卸责任,避免出现监管空白。

  本方案执行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,及时报告市商务局。